役男出國留學前須知
資料來源:入出國事務組‧入出國服務科
更新日期:2023年11月2日
一、適用對象:
(一)赴國外就讀經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中以上學歷學校(含語文學校)之役男,得檢附「入學許可」及「護照正本」,於開學前3個月內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出國。其在國外就學期間返台,得前款規定申請再出國或延期出國。19歲之年1月1日以後經核准赴香港或澳門就學役男,準用之。
(二)就讀最高年齡,高中以上大學以下學歷至24歲,研究所碩士班至27歲,博士班至30歲,均計算至當年12月31日止。但大學學制超過4年者,每增加1年,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1歲,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、博士班者,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,其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,以33歲為限,以上均計算至當年12月31日止。
二、適用釋例:
(一)役齡前:指18歲當年12月31日以前。役男:凡是年齡達19歲之年1月1日起到36歲之年12月31日止之男子,依法都應接受徵兵處理,稱為「役齡男子」,簡稱「役男」。
(二)19歲之年1月1日以後,如曾經向戶籍所在地鄉、鎮、市、區公所申請出國核准,但超過規定期限返國者,非經役政單位同意身分變更,移民署不受理其申請出國。
(三)入學許可免經駐外館處驗證。但非英語系國家請加附中文譯本。
(四)役齡前出國在國外就學,屆役齡返國申請再出國,護照末頁要蓋「尚未履行兵役義務、持照人出國應經核准」戳記,除有特殊原因,經內政部同意者不得為僑居身分加簽。 如果在15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出國,接近役齡期間(16歲當年1月1日起至18歲之年12月31日止)返國,每年累計居住未逾183天,在國外已住滿4年,準備申請外國永久居留權(綠卡)者,屆役齡(19歲當年1月1日)時,請憑僑居證明,本國護照先辦妥僑居身分加簽後再回國。
三、我國役齡前男子出境不需申請核准:
年滿18歲當年12月31日以前出國,因未達役齡,不需申請許可(以民國103年為例,85年以後出生者,103年12月31日前出國不受限制)。
四、移民署小留學生諮詢專線:
電 話:886-2-23883929
傳 真:886-2-23899036
在國外的留學生可先將在學證明等相關資料傳真移民署,等到國內上班時間再以電話專線聯繫。倘告知符合規定後,再將文件送轄區我駐外館處驗證,以節省信件往返 時間及減少返國後無法再出國的困擾。
一、適用對象:
已就讀國外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中以上學歷學校(含語文學校)之役男,得檢附經駐外辦事處驗證之在學證明,及護照正本向入出國及移民署(以下簡稱移民署)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再出國;其在國內停留期間,每次不得逾3個月。停留期限屆滿,如因就讀學校尚在連續假期間,請檢附經驗證之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假期期間證明,申請延期出國,最長不得逾3個月。役齡前或於19歲之年1月1日以後在香港或澳門就學役男,準用之。
二、回台前需準備的文件及手續:
若學生想趁著放假期間回台探親時,預計回台日期的前3個月內,就需先向學校申請『三個月內核發的英文版在學證明』(例如計畫8/22回台,5/22即可就需先申請在學證明,以學校開立的日期為準。) 之後再到所在區域的「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」申請《在學證明書驗證(役男出境、考試用)》文件。
三、申請《在學證明書驗證(役男出境、考試用)》應備文件:
(一)本人申請:
1. 申請書1份。
2. 在學證明書正本(三個月內所核發,另附影本一份給台北駐日經濟文化處存檔)。
3. 申請人護照或身分證明文件。
4. 驗證費¥1,500。
(二)委託他人申請:
1. 申請書1份。
2. 在學證明書正本(三個月內所核發,另附影本一份給台北駐日經濟文化處存檔)。
3. 申請人護照或身分證明文件。
4. 代理委任狀(非本人申請時提出)及代理人護照或身分證明文件。
5. 驗證費¥1,500。
(三)郵寄申請:
除了上述文件外,自日本國內郵寄辦理者,應附日本郵局快遞郵資¥900。
四、在學證明應注意事項:
(一)第1次回國時,在學證明要請學校寫明就讀學校之課程內容、修業年限(何時入學、預計何時畢業)或修習之學位。
(二)如果學校假期超過3個月,請檢附經驗證之就讀學校開具之假期期間證明(請學校寫明「開學日期」),申請延期出國,在國內停留期間最長自入國之翌日起不得超過6個月;超過6個月者移民署不受理申請。
(三)在學證明要在返國前3個月內由就讀學校開具,須經當地駐外館處驗證;其餘文件為外文者(除英文外)須檢附中文譯本,並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。
(四)在學證明未註明就學年限之役男,每次申請出國均需檢附入國之日起算前3個月內,經駐外辦事處驗證修習高中以上學歷學校(含語文學校)之在學證明正本(限單次使用),送由移民署收繳。
(五)曾檢附註明就學年限且經外館驗證之在學證明正本者,於該就學年限期間內申請再出國,僅需檢附同一學校之下列文件之一(均不必再驗證):
1. 上學期成績單。(指學期結束返國前之前一學期,而非甫結束之學期)。
2. 尚未逾繳費截止日期之繳費通知單。(指即將開學且正要開學的那一學期)。
3. 逾繳費截止日期之當(下)學期(年)繳費通知單及匯款單。
4. 返國前確曾在同學校就學之證明。(例如:學分證明、入國之日起算前3個月內由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、新的學生簽證)。
(六)在國外學歷承接階段期間(如:在國外高中畢業已取得下一學程之入學許可),仍須符合就學最高年齡,大學以下學歷者至24歲,研究所碩士班至27歲,博士班至30歲。但大學學制超過4者,每增加1年,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1歲,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、博士班者,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,其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,以33歲為限。
(七)在學證明內容應包括:
1. 學生姓名英文拼音應與護照上姓名拼音相同。
2. 學生出生年月日。
3. 何時入學或正式上課日期。
4. 修習高中以上正式學歷課程內容。
5. 修業年限或何時畢業。
五、回台後申請再出國:
而役男回台後,記得需到居住地附近的移民署服務站申請「再出國手續」,附上「經由駐外辦事處驗證之在學證明」以及「護照正本」,其在台停留期間,每次不可超過3個月。
六、日本台北駐日経済文化代表処地點:
■台北駐日経済文化代表処
http://www.taiwanembassy.org/JP/mp.asp?mp=202
住所:東京都港区白金台5 - 20 - 2
電話:03(3280)7811
■台北駐日経済文化代表処横浜分処
http://www.roc-taiwan.org/JP/YOK
住所:横浜市中区日本大通り60番地 朝日生命横浜ビル2階
電話:045(641)7736~8
■台北駐大阪経済文化弁事処
http://www.roc-taiwan.org/JP/OSA
住所:大阪市北区中之島2 - 3 - 18 中之島フェスティバルタワー17階
電話:06(6227)8623
■台北駐大阪経済文化弁事処福岡分処
http://www.roc-taiwan.org/JP/FUK
住所:福岡市中央区桜坂3 - 12 - 42
電話:092(734)2810
■台北駐日経済文化代表処那覇分処
http://www.roc-taiwan.org/JP/NA
住所:沖縄県那覇市久茂地3 - 15 - 9 アルテビル那覇6階
電話:098(862)7008
■台北駐日経済文化代表処札幌分処
http://www.roc-taiwan.org/JP/OKD/
住所:北海道札幌市中央区北4条西4丁目1番地 伊藤ビル5階
電話:011(222)2930
■內政部出入國及移民署全球資訊網
http://www.immigration.gov.tw/mp.asp?mp=1
諮詢專線:(02)2388-3929
以上資料來源: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
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